2014年4月1日 星期二

[評論] 不要怪學生為什麼不領情,要怪為什麼你的回應自我矛盾

針對330的反黑箱服貿大遊行,馬總統在當天晚上舉行了中外記者會發表其聲名與回應學生團體的要求,在次日與工商團體見面時也重申了這些回應。乍看之下,這些回應似乎好像都與學運方面的訴求有所吻合,但是我個人在多看幾次後卻感受到在邏輯上的矛盾,讓馬總統的四點回應無法前後呼應。



首先,學生方面的訴求是:一、要求召開「公民憲政會議」;二、要求「退回服貿」;三、我們要求「本會期完成兩岸協議監督法制化」,在法制化完成前,立法院應先退回兩岸服貿協議,不應審議,且台灣政府不得與中國政府協商或簽訂任何協定或協議;四、我們呼籲「朝野立委響應民間訴求」,呼籲朝野黨團及朝野立委提案、連署民間團體已經提出「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草案,並承諾積極推動本會期完成立法三讀。
回應馬總統記者會 林飛帆發言全文 
(其中的句子我有所調動,目的是讓其四點更有前後邏輯性,但字我都沒改)

針對這些發言,總統府方面最完整的回應是3月30日馬總統的中外記者會(總統針對近日學生運動召開中外記者會),以下針對四點回應摘錄之:

一、兩岸協議監督機制法制化
「昨天江宜樺院長已經在記者會上明確的宣布,政府對於這個議題採取開放的態度。在這裡,我要進一步明確承諾:支持兩岸協議監督機制的法制化。我也呼籲立法院朝野黨團,希望盡可能在本會期結束前,完成兩岸協議監督機制法制化。事實上,立法院國民黨黨團在今年2月19號,已提出四階段的監督溝通機制,行政院也表示願意接受。這個機制,就是兩岸協議在進入立法院前公眾監督的標準作業程序,包括四個階段:議題形成、業務溝通、協議簽署前、協議簽署後。目前陸委會已研擬具體的法制化措施,將在下週對外公布。」

二、先立法再審服貿
「目前服貿協議已經回到爭議前的原點,也就是在立法院進行逐條討論與表決,這是去年朝野協商的結論,也是同學們 3月18號所提出的第一項訴求。總統府的立場,是在國會自主原則下,尊重立法程序與進度。我剛剛已經承諾,要促請朝野立委盡速完成兩岸協議監督機制的法制化,未來尚未簽訂或簽訂後尚未送到立法院的兩岸協議,都可藉由這個監督機制受到更周延的監督;但對於已經簽訂並且送到立法院審議的協議,可以同時進行審查,並行不悖,以免再走向委員會專案報告或召開公聽會的回頭路,這是我們的基本立場。」

三、召開公民憲政會議  
「對於服貿協議,這次社會上討論的深度和廣度,在臺灣歷來公共政策的討論上是前所未見的。對於社會各界不同的看法,要如何進一步促成例如『國是會議』、『公民憲政會議』、『經貿國是諮詢會議』等等的舉行,我已經要求行政院進行整體評估,廣徵社會各界的意見,盡速將評估的結論告訴大家。」

四、退回服貿  
「從去年六月兩岸服貿協議簽訂以來,到今天已經超過九個月,在法定程序上已進入國會審查階段,我們支持立法院進行逐條討論與表決,但我們不贊成行政院撤回服貿協議,否則這對臺灣造成的傷害太大了!」
「兩岸服貿協議是《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ECFA)的一部分,而ECFA又是『世界貿易組織』(WTO)之下的一個雙邊貿易協議,如果服貿協議不通過,將嚴重傷害我國國際信用與貿易自由化的努力,也一定會影響我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與《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的機會。這會傷害到整個臺灣經濟的未來,如果明知對臺灣有利卻裹足不前,我身為總統何以對臺灣人民交待?」

這幾點中,除了召開公民憲政會議這點我覺得比較沒有什麼爭議外,其他的部份我覺得馬政府方面的回應要不缺乏說服力,要不就是有邏輯上的前後矛盾。

首先,先從兩岸協議監督機制法制化這點來看。下圖是這次主要發起學運的「黑色島國青年陣線」所提出的監督機制草案:


乍看之下好像政府方面有回應學生的訴求,但是在「法制化完成前,立法院應先退回兩岸服貿協議,不應審議」這個要求方面,馬總統的回應是:「實際上,兩岸服貿協議進入立法院前已進行相當多的討論,進入立法院前,已向委員會報告過三次,在立法院也辦理二十次的公聽會,這些程序似乎沒有必要再走一次,而應該往前看。而有關兩岸協議監督機制相關法規的立法,可同時來做,這樣可以減少走回頭路,也會使程序更有效率。」另外在有記得提到有關係監督機制的透明程度問題時,總統的回應則只有「每一個階段都須到國會做報告」而已。

先從第一部份的「先立法再審查」開始講起。就這一個議題上,學運的訴求和政府方面的回應是不同的,特別的政府方面認為若等立完法再來整個從公聽會開始來審議《服貿》的話是走「回頭路」,因此認為應該「邊審邊立法」。這樣就會有一個問題:「那在《服貿》進行逐條審查的過程中,適用什麼樣的監督機制呢?國會有多大的權限呢?公民團體有多大的影響力呢?」過去的法律制度就是被認為無法滿足「兩岸協議」此一特殊的法律文件所以才要求建立相關監督審查機制的,「邊審邊立法」意味的要援引現行的「不足」的法規來進行審議,然後待監督法規完成後再來事後監督,這樣豈不是也走「回頭路」了嗎?另外在透明度方面,政府方面只承諾一定會向國會報告,那人民呢?公民團體呢?學界呢?產業界呢?政府沒有向這些群體報告並接受不同團體回饋的義務和責任嗎?茲事體大的不正才應該納入更多的意見嗎?

題外話,講一下過去的「回頭路」。立法院專案報告共三場,分別在2013年4月25日(立法院公報102卷28期)、2013年5月02日 (部分會議內容保密;立法院公報102卷31期)和2013年5月30日(立法院公報102卷44期)。在2013年6月簽署後因為輿論的質疑,所以才開了20場公聽會,但是為一些學者和公民團體批評為流於「政令宣導」的態度進行,沒有實質溝通,而公民團體與反對學者提出的意見並沒有得到官方的回應,政府的配套措施也沒有因而改變。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在兩次有記錄的立法院公報中,藍綠立委都有針對各單位的報告提出質疑,包括評估資料不完備、引用的數據資料過於陳舊(2013談判用2009的數據)、評估報告中未數據化而用空泛的詞句代過(如「無明顯衝擊」等)、部會協調不佳、有些單位(如當時的勞委會)補的評估報告竟是照抄ECFA的等。這樣的既有監督與溝通協調機制能夠令人滿足嗎?這種評估報告下你敢進行談判嗎?

其次我想從「退回服貿」這個問題來看。對馬政府而言,學生訴求要將《服貿》退回(或用馬總統的話是「撤回」)行政院是難以接受的要求,這並不令人意外也可以了解,畢竟不會有行政機關樂見其提出的議案被撤回,因此馬總統的回應是「我們支持立法院進行逐條討論與表決,但我們不贊成行政院撤回服貿協議」。

我覺得最大的矛盾點在此出現。如果不能撤回的話,那立法院如何進行逐條討論與表決呢?倘若在立法院逐條討論時發現有某一條文或是某一開放項目有問題且表決要修改時,適必會有更動到條文內容,但就這點上馬總統的回應卻是「為何在國會審查時不宜再改動?因為這是國際慣例,因為一改動,都與其他條文有關,其他條文也需跟著動,這時就可能需要重新來過」、「簽了自由貿易協定(FTA)或經濟合作協定之後,通常不會去更動它的條文,為什麼?因為簽訂過程涉及幾千項產品,若動了其中一項就會牽一髮而動全身,這是國際慣例,並非喜歡不喜歡的問題,要參加國際活動就要照國際規則來玩。」

協議的更動不能單方面片面更動,一定要知會對方並且和對方就條文的內容重新談判,而不撤回行政院又無法進行此種談判。換言之,不能退回(或撤回)《服貿》到行政院的話,逐條討論與表決根本沒有意義,因為有問題不能改、不能撤回。馬政府這樣的立場,從國民黨佔有絕對優勢的立法院席次分配來看,完全可以讓他予取予求。

這裡只是舉出幾個馬總統回應中根本的矛盾和無法令人信服之處,學生團體沒有因為這種似是而非的回應而輕言放棄。我個人支持開放以及拓展和中共經貿往來的大方向,只是對於在缺乏廣泛公民參與、完整產業衝擊評估報告、政府因應策略之下冒然簽訂任何的經貿協議,我個人是反對的。另外,我相信《服貿》在經濟層面上會給我國帶來一定的利益,當然也會有所失(經貿談判本來就是有得有失,要給才會有拿),只是和中共間的經貿協議絕對不能只從「經濟利益」的角度等閒視之,國安方面的顧慮絕對要優先於經濟方面的利益。

Mearsheimer曾經提到,當國家在安全和經濟利益兩者權衡時,所優先考慮的一定是國家安全。在兩岸關係上,我們也一定要採取這樣的立場才是。如果我們只是一味地追求經濟發展和穩定的話,那過去幾十年來台灣所追求的民主自由以及國族認同又是為了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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